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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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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重庆市营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重庆市营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Dietitian  Association(缩写CQ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从事临床营养、营养与健康产业、营养与食品教学和科研、社区健康管理、餐馆、饭店及中小学营养配餐、健身营养指导、食品研发与加工等工作,具有职业资格的营养师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按章程办会”的原则,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献身”的精神,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加强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促进人才成长,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名义层19E

第二章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十二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加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弘扬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营养师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任职教育、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师的业务水平;

(四)加强营养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居民合理的食物消费,健康促进;

(五)组织参与重庆市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与决策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师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师人才;

(七)关心离退休会员,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八)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九)组织科研项目申报、科研立项、论文评选、多媒体课件审核等各种科技研发活动;

(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助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十三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十四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在营养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七)个人会员:

1具有初级营养师、中级营养师、高级营养师等以上相应技术职称的执业者各类营养师及相关教科研人员;

2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营养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并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已具有相当前项水平者;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本学科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者。

(八)单位会员:

凡与营养食品有关的科研、教学、机构均可向本协会申请为单位会员。

九)其他相关学科社会组织的会员符合以上(四)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重庆市营养师入会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资质证照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七)有权向本协会提出请求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必要支援和资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七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三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十五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总票数的12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二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条款进行解释;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等重大事项除外。

第四十一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五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五十一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五十二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十三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五十四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十五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十六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十七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五十九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六十一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十七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收缴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费;

(二)接受国内及国外个人或团体正当合法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存款利息;

科研项目;

(七)其它合法收入。

六十八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六十九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七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十一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十二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七十五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七十六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七十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八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十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十三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十四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八十六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十七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十章 附则

八十八  本章程经2025213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八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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